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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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本院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前項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證件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層送司法院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許可。但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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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6 條,有以下要點: 1. 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a. 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b. 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c. 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d. 經本院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2. 申請赴大陸地區的人員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層送司法院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許可。如果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則應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 這些解釋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6 條的規定。參考文件為最新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其中包括相關的法規及範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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