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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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至大陸以外地區(含香港、澳門),應於出境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但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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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5 條,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至大陸以外地區(含香港、澳門)的程序如下: 1. 出境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 2. 申請書需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申請人的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進行核准或駁回。 3. 若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則其申請需向上級機關提出。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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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