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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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自收案日起三年內出境,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三年期間期滿,案件仍在審理中者,於結案日(即判決交付日)前出境,仍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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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4條规定,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在收案日起三年内出境,需要根据第五点和第六点的规定提出申请。如果在这三年期间案件仍在審理中,并且在结案日(即判决交付日)前出境,仍需根据第五点和第六点的规定提出申请。 參考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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