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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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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自收案日起三年內出境,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三年期間期滿,案件仍在審理中者,於結案日(即判決交付日)前出境,仍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4條规定,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在收案日起三年内出境,需要根据第五点和第六点的规定提出申请。如果在这三年期间案件仍在審理中,并且在结案日(即判决交付日)前出境,仍需根据第五点和第六点的规定提出申请。 參考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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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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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自收案日起三年內出境,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三年期間期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