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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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刑事科分案人員收到國家機密案件後,應以書面將辦理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三)送交政風室,由政風室分別檢具「管制出國人員名冊」及「涉密人員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五)簽奉院長核可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並副知當事人及人事室。 參與審判之法官如認其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且屬應管制出國人員時,亦得以書面通知政風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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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7 條的規定如下: 1.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科分案人員在收到國家機密案件後,應以書面將辦理人員名單送交政風室。 2.政風室收到辦理人員名單後,應編製「管制出國人員名冊」和「涉密人員建檔名冊」,並經院長核可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3.參與審判的法官如認為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且屬於應管制出國人員,也可以以書面通知政風室,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 以上是針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7 條的解釋。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照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布的相關法規和作業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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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