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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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制出國人員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奉准出國後,由政風室檢具「核准出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並副知當事人。 管制出國人員於退、離職後申請出境或進入大陸地區,除現任職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者外,仍向本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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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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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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