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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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二)於二審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者,具有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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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4條規定,庭長遴任的原則如下: 1. 具有實際辦理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判五年以上的年資者,具備成為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庭長的資格。 2. 具有實際辦理二審法院審判四年以上的年資者,具備成為二審法院庭長的資格。 參考資料: -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法源資料、司法院網站。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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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