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二)於二審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者,具有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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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二)於二審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者,具有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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