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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整體遷調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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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二)於二審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者,具有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4條規定,庭長遴任的原則如下: 1. 具有實際辦理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判五年以上的年資者,具備成為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庭長的資格。 2. 具有實際辦理二審法院審判四年以上的年資者,具備成為二審法院庭長的資格。 參考資料: -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法源資料、司法院網站。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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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 4 條規定:「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