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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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院際間審級或地區調動,人才適度交流,以提升審判品質。 (一)庭長職缺不足之法院,得適度裁改法官缺額為庭長。 (二)欠缺庭長人力之法院,得適度徵求優秀且資深法官兼任庭長職務。(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專業案件之一審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法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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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5條的內容主要強調了院際間審級或地區調動的重要性,以提升審判品質。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庭長職缺不足的法院,可以適度裁改法官缺額為庭長。同時,如果某個法院缺少庭長人力,可以適度徵求優秀且資深的法官兼任庭長職務。此外,對於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而無法辦理相關案件的一審法院庭長或法官,如果他們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的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並在該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則可以申請回任原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在申請回任原法院或調動至其他法院期間,該法官的任職時間應當包括在任職原法院的期間中。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法官遷調與調任管理辦法,最新資料為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該網站可查詢最新的法規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裁判文件。例如,根據司法院第九十九年司法院法規工作計畫書,針對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的執行細則做出了詳細的解釋和具體操作指引,故該計畫書可作為參考資料。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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