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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強化院際間審級或地區調動,人才適度交流,以提升審判品質。 (一)庭長職缺不足之法院,得適度裁改法官缺額為庭長。 (二)欠缺庭長人力之法院,得適度徵求優秀且資深法官兼任庭長職務。(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專業案件之一審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法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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