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法官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等相關規定,並期建立健全之法官人事遷調制度,特訂定本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3.08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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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辦理審判案件未連續滿二年者,不予遷調。進修、考察、留職停薪、病假或延長病假等致案件打散重分換法官,於原因消滅,重新辦理審判案件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事務分配變更院內現辦事務,致審判案件重分換法官,經法官自律委員會或相關機制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改辦法)及法院事務分配等規定認定得予遷調。
(二)因司法業務運作之特殊需要,確有就其職務為例外遷調之必要,敘明理由,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或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於遷改辦法所定調派(任)期間尚未屆滿前,因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難以勝任或未能適應,申請回任(歸建)下級審法院。
三、為落實法官法採庭長制,有關法院庭長之遴任及任期,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法官法及法院庭長遴任辦法之規定,擇優遴任,逐步補足各法院庭長缺額。
(二)依法官法及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之規定,庭長連任從寬審查、延任從嚴審查,以貫徹庭長任期制。
四、二、三審法院庭長遴任原則如下:
(一)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具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二)於二審法院實際辦理審判年資合計滿四年以上者,具有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
五、強化院際間審級或地區調動,人才適度交流,以提升審判品質。
(一)庭長職缺不足之法院,得適度裁改法官缺額為庭長。
(二)欠缺庭長人力之法院,得適度徵求優秀且資深法官兼任庭長職務。(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專業案件之一審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法院之期間。
六、司法院分配各一審法院法官因年度整體遷調審級調動後所餘職缺,同次平調法官調入者,以不逾三分之二為原則;初任法官者,以不逾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平調法官調入之人數不足擬補職缺三分之二時,不在此限。
七、現職檢察官轉任法官者,應按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排定志願順序;未將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全部選填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非志願法院服務。
現職檢察官轉任法官,依其志願;志願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排序決之:
(一)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期別在先者優先。
(三)職務評定或考績:以最近五年之職務評定或考績為準。
(四)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之結果為準。但無法相抵時,以所受獎勵較高或懲罰較輕者優先。
(五)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前項第一款所稱服務年資,曾擔任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實任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之年資,應合併計算。依法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曾擔任法官之年資,亦同。
八、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及純淨之法官人事制度。
(一)為強化體制內法官表達意見之管道,各級法院法官於法官會議、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主管工作會報等院內會議機制提出之人事相關建議,依規定陳報司法院業務廳處核備時,各廳處應會送人事處研議辦理或錄案供參。
(二)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規定,妥適處理各界提出之人事請託關說。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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