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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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分配各一審法院法官因年度整體遷調審級調動後所餘職缺,同次平調法官調入者,以不逾三分之二為原則;初任法官者,以不逾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平調法官調入之人數不足擬補職缺三分之二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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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6條的規定,司法院將按照以下原則分配法官:在年度整體遷調和審級調職後,所餘下的職缺,同次平調法官調入的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對於初任法官,同樣的原則是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然而,如果平調法官調入的人數不足以填補三分之二的職缺,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根據司法院的整體遷調原則,某一審法院在進行年度調整時,共有10個職缺。根據原則,最多可以調入6個法官。如果有8個法官申請調入該法院,則依照原則,只能有6個法官被選中,而剩下的2個法官將無法調入該法院,不在此限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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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