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司法院分配各一審法院法官因年度整體遷調審級調動後所餘職缺,同次平調法官調入者,以不逾三分之二為原則;初任法官者,以不逾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平調法官調入之人數不足擬補職缺三分之二時,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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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分配各一審法院法官因年度整體遷調審級調動後所餘職缺,同次平調法官調入者,以不逾三分之二為原則;初任法官者,以不逾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平調法官調入之人數不足擬補職缺三分之二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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