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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整體遷調原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現職檢察官轉任法官者,應按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排定志願順序;未將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全部選填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志願法院服務。 現職檢察官轉任法官,依其志願;志願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排序決之: (一)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期別在先者優先。 (三)職務評定或考績:以最近五年之職務評定或考績為準。 (四)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之結果為準。但無法相抵時,以所受獎勵較高或懲罰較輕者優先。 (五)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前項第一款所稱服務年資,曾擔任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實任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之年資,應合併計算。依法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曾擔任法官之年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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