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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有關羈押中之被告移送事宜: (一)軍事檢察機關偵查中羈押之被告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後,如檢察官認有應予羈押之理由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如羈押時,移送前於軍法機關羈押之日數,應合併計算之,以維護被告之利益。 (二)軍事法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移送該管法院時,法官亦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其情形與前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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