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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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羈押中之被告移送事宜: (一)軍事檢察機關偵查中羈押之被告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後,如檢察官認有應予羈押之理由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如羈押時,移送前於軍法機關羈押之日數,應合併計算之,以維護被告之利益。 (二)軍事法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移送該管法院時,法官亦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其情形與前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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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關於羈押中之被告移送事宜,有以下兩點注意事項: 一、如果軍事檢察機關在偵查中對被告進行羈押,並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後,檢察官若認為有應予羈押的理由,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值日法官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在移送前被軍法機關羈押的日數應合併計算,以保障被告的利益。 二、如果軍事法院在審判中對被告進行羈押,並移送該管法院時,法官也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況與前項相同。 以上兩點注意事項的內容來自於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並且沒有提供具體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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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