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軍事法院已為裁判,而尚未確定之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後,其上訴或抗告期間接續進行,上訴權人或抗告權人得向原軍事法院或受移送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其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依最有利之方式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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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軍事法院已為裁判,而尚未確定之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後,其上訴或抗告期間接續進行,上訴權人或抗告權人得向原軍事法院或受移送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其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依最有利之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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