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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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軍事法院已為裁判,而尚未確定之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後,其上訴或抗告期間接續進行,上訴權人或抗告權人得向原軍事法院或受移送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其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依最有利之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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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的軍法案件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的第11條,若軍事法院已經作出裁決,但案件尚未確定,當案件被移送至相應的法院後,上訴權人或抗告權人可以向原軍事法院或接受移送的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在計算上訴或抗告期間時,應扣除案件移送期間,並採取對上訴人或抗告人最有利的方式來計算。 例如,如果軍事法院在案件尚未確定時作出裁決並將案件移送至接受法院,上訴權人或抗告權人仍可以向原軍事法院或接受移送的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在計算上訴或抗告期間時,應扣除案件移送的在途期間,以確保上訴人或抗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上訴權人名詞
- 抗告權人名詞
- 抗告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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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