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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軍事法院移送法院審判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不因移送而失效,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續行審判,並通知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及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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