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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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之聲請再審案件,依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移送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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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的聲請再審案件應根據第五點和第六點的規定,移送到相應的法院。具體來說,根據該法的第五點,非現役軍人的軍事審判案件應移送給普通法院,而根據第六點,軍事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案件不應由軍事法院審判,應將其移送至相應的普通法院審判。 例子:根據《最高法院釋字第 698 號解釋》的相關指引,當軍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不具備現役軍人身份時,應將該案件移送給普通法院進行審判。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聲請再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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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