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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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被告在通緝中者,法院應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行審判)」,自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日起接續發布通緝,其追訴權時效應合併計算,並副知軍事法院辦理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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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的施行條款第14條,如果被告在案件移送給軍法院時正在通緝中,法院應當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行審判)」的方式進行公告,並且自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的日期起接續發布通緝,追訴權的時效也應當合併計算。此外,辦理撤銷通緝的程序也應該由軍事法院負責。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8條第1項和軍事審判法第199條,這是對於軍事法院移送案件的具體指引。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追訴權時效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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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