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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被告通緝中者,法院應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行審判)」,自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日起接續發布通緝,其追訴權時效應合併計算,並副知軍事法院辦理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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