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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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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被告通緝中者,法院應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行審判)」,自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日起接續發布通緝,其追訴權時效應合併計算,並副知軍事法院辦理撤銷通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的施行條款第14條,如果被告在案件移送給軍法院時正在通緝中,法院應當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行審判)」的方式進行公告,並且自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的日期起接續發布通緝,追訴權的時效也應當合併計算。此外,辦理撤銷通緝的程序也應該由軍事法院負責。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8條第1項和軍事審判法第199條,這是對於軍事法院移送案件的具體指引。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追訴權時效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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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被告在通緝中者,法院應以「審判機關變動(由○○軍事法院移送○○法院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