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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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軍事法院移送被告犯數罪之案件,其中一罪或數罪不應移送法院者,法院應將卷宗影印移還該管軍事法院。至於扣押物或相關證物,因無從分割,應拍照附移還卷,並註明留存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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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如果軍事法院移送被告犯數罪之案件中的其中一罪或數罪不應移送給法院,法院應將卷宗影印移還該管軍事法院。至於扣押物或相關證物,因無從分割,應拍照附移還卷,並註明留存待辦。
- 被告名詞
- 扣押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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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