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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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於訴訟經濟及為被告之利益,同一審級之數被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之相牽連案件,依羈押地優先原則,並參照前點受理標準,合併移送同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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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法院在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移送軍法案件應注意事項第7條,當多名被告涉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的相關案件時,應根據羈押地的原則,優先選擇同一審級的法院進行合併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可參照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來適用於合併審理的原則和程序。
- 被告名詞
- 同時犯名詞
- 相牽連案件名詞
- 羈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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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