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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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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於訴訟經濟及為被告之利益,同一審級之數被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之相牽連案件,依羈押地優先原則,並參照前點受理標準,合併移送同一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法院在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移送軍法案件應注意事項第7條,當多名被告涉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的相關案件時,應根據羈押地的原則,優先選擇同一審級的法院進行合併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可參照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來適用於合併審理的原則和程序。

  • 被告名詞
  • 同時犯名詞
  • 相牽連案件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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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基於訴訟經濟及為被告之利益,同一審級之數被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之相牽連案件,依羈押地優先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