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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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管轄標準如下: (一)被告在押者:以羈押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但羈押地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定土地管轄之原因者,以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二)被告未在押者:以犯罪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其犯罪地有數地者,基於移送便利,以距離原軍事法院最近之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三)被告未在押且犯罪地不明者: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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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的注意事項第6條,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管轄標準如下: 1. 被告在押者:以被告所羈押的地點作為受理案件的土地管轄標準。但若羈押地點並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定的土地管轄原因,則以犯罪地為受理案件的標準。 範例:被告在押期間,根據犯罪地所在的地方檢察署提起軍事法院移送案件的請求,法院就應受理該案件。 2. 被告未在押者:以被告犯罪地作為受理案件的土地管轄標準。若被告犯罪地有多個,為了移送的方便,則以距離原軍事法院最近的犯罪地作為受理案件的標準。 範例:被告經軍事法院判決後繼續在服役中,但其犯罪地在移送給普通法院審判時已移出原設站地區,法院就應受理該案件。 3. 被告未在押且無法確定犯罪地者: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受理案件的土地管轄標準。 範例:被告離職後犯罪逃逸,其犯罪地無法確定,但其住所地位於某特定地區,法院就應受理該案件。 以上回答參考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相關資訊。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土地管轄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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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