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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管轄標準如下: (一)被告在押者:以羈押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但羈押地並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定土地管轄之原因者,以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二)被告未在押者:以犯罪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其犯罪地有數地者,基於移送便利,以距離原軍事法院最近之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三)被告未在押且犯罪地不明者: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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