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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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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接辦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原則如下: (一)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接辦。 (二)上訴審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或上訴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軍事法院在移送軍法案件給法院辦理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接辦。 在移送的軍法案件中,初審案件應由負責該區域的地方法院負責審理。 2. 上訴審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若軍事法院的判決被當事人不服並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些案件應由擁有相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負責審理。 3.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或上訴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具有高等法院管轄權的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那麼這些案件的初審或上訴審案件應由擁有相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負責審理。 根據這些原則,軍事法院移送給法院的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由相應的法院進行審理,以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資料來源: 1. 軍事審判法修正條文(108年3月29日修正 108.03.29)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民國76年6月23日公布修正 1987.06.03) 3. 司法院憲法解釋第436號解釋(民國87年12月15日解釋,最近一次修正 2011.02.01)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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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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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法院接辦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原則如下: (一)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接辦。 (二)上訴審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