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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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接辦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之原則如下: (一)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接辦。 (二)上訴審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或上訴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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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軍事法院在移送軍法案件給法院辦理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初審案件由該管地方法院接辦。 在移送的軍法案件中,初審案件應由負責該區域的地方法院負責審理。 2. 上訴審或抗告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若軍事法院的判決被當事人不服並提起上訴或抗告,這些案件應由擁有相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負責審理。 3.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所列第一審管轄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初審或上訴審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接辦。 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具有高等法院管轄權的案件作為第一審案件,那麼這些案件的初審或上訴審案件應由擁有相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負責審理。 根據這些原則,軍事法院移送給法院的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由相應的法院進行審理,以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資料來源: 1. 軍事審判法修正條文(108年3月29日修正 108.03.29)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民國76年6月23日公布修正 1987.06.03) 3. 司法院憲法解釋第436號解釋(民國87年12月15日解釋,最近一次修正 2011.02.01)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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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