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並非有無審判權之問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修正,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法院審判時,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轉移,而非判決是否具有審判權的問題。這意味著即使案件由軍事法院轉送至法院審判,法院仍然具有審理該案件的權限。這是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之立法意旨,維護司法審查的權益,同時也維護兵員的法律權益。因此,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審理,並不涉及法院是否有審判權的問題。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修正(施行日期:最近修正日期為2011年11月18日)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非名詞
- 審判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