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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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前,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依該法開始審判,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之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者,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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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注意事項第3條,有以下解釋: 根據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前的規定,如果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已經在軍事審判法下開始審判,但判決尚未裁定或裁定尚未確定,則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的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的案件,在102年8月15日之前移送該管法院進行審判。 (二)如果不屬於前項所列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的案件,在103年1月13日之前移送該管法院進行審判。 範例: 根據以上法規的解釋,假設有一位現役軍人在101年7月1日被控犯有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所列之罪,而軍事審判程序在102年1月1日開始進行,但判決尚未裁定或確定。根據法例,該案件應於102年8月15日之前移送給相關法院進行審判。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非名詞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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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