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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前,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依該法開始審判,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之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者,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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