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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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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保護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職務產生衝突。調查保護官應避免為與司法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亦不得利用其名銜、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之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調查保護官就承辦之事件,不得與兒童、少年、當事人或關係人為案件外之不正接觸、往還應酬等不當行為;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 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前項家庭成員,係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0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期間,有以下倫理規範: 1. 不得參與與職務產生衝突的團體、組織或活動。 2. 應避免與司法形象不相容的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 3. 不得利用自己的名銜、職務權力、方法或機會,為自身或他人謀取不當的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4. 在處理案件期間,不得與兒童、少年、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進行案件外的不正接觸、往來應酬等不當行為。 5. 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可以接受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餽贈或其他利益。 6. 應要求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遵守前述規定。 在第10條中,「家庭成員」指的是調查保護官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保持專業、公正和廉潔,並避免產生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 「少年保護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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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十、調查保護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職務產生衝突。調查保護官應避免為與司法形象不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