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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調查保護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職務產生衝突。調查保護官應避免為與司法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亦不得利用其名銜、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之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調查保護官就承辦之事件,不得與兒童、少年、當事人或關係人為案件外之不正接觸、往還應酬等不當行為;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 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前項家庭成員,係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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