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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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保護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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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1條,調查保護官在他人承辦的案件中,不得進行關說或請託行為。這條規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查保護官的專業道德,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保持中立和客觀的態度。例如,如果一位調查保護官的親人涉及某個案件,根據這條規範,該調查保護官不得進行任何關說或請託的行為,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審理程序。這條規範是為了保護被調查的人的權益,並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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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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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