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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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兒童、少年、當事人、關係人及其家庭之隱私,恪守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不公開及相關保密之規定,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除公務以外,不討論或評論承辦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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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有以下的要求: 1. 尊重隱私:調查保護官應尊重兒童、少年、當事人、關係人及其家庭的隱私權,不擅自揭露其私密資訊。 參考資料: - 本條款的要求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其家庭的隱私權,避免其私密訊息被不應知悉的人揭露或利用。這是為了確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守保密的規定,並尊重當事人和其家庭的隱私權。 衍生内容一:保密原則 - 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守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的不公開規定,不得揭露有關案件的非公開訊息。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 條:少年事件之審判、調查或其相關活動,以及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家事事件之審判、調查或其相關活動,均應維護不公開原則,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衍生内容二:不討論或評論承辦之案件 - 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不得討論或評論其承辦的案件,以確保專業道德的維護。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少管處、少年法院職員及處理少年事件之民事裁判所連結實務,就其職務行為之掌控與責任,應有對其行為之專業隱私保護。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職員、少管處人員或處理少年事件之民事裁判所連結實務之人員,不得討論或評論承辦之案件。 綜上所述,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尊重隱私,不揭露非公開訊息,並且不討論或評論承辦的案件。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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