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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通報而未經通報之情形時,應依法通報;如疑似對於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明顯危險之情事者,應儘速通知相關單位或陳報法院為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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