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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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調查保護官應具備與其他專業合作之能力,瞭解其他領域之專業人員所扮演之角色與分工,及其工作倫理之規範,以提升合作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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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4條所規定,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具備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的能力。他們需要了解其他領域專業人員的角色和責任分工,以及他們的工作倫理規範,以增進合作的效能。這條規範的目的是強調在處理少年案件時,調查保護官應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密切合作,以確保對少年的保護和照顧。具體的合作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需要來決定,例如與心理輔導師、教育專家或社會工作者合作,共同制定適合少年發展需求的計劃和方案。這樣的合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並確保將少年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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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