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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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調查保護官就承辦之事件,於知悉依法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將其事由陳報所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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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5條,當調查保護官得知自己存在應該避免處理某個事項的情況時,應向所屬法院提出報告。這表示,如果調查保護官意識到自己存在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處理案件的利益衝突或其他不適當情形,他們有責任向法院上報該情況。 然而,由於目前並未提供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和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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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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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