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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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調查保護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事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在法令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內,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且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者,不在此限。 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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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6條,調查保護官在處理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事件時,不得公開發表可能會影響裁定或程序公正性的言論。然而,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如果職務上有必要進行合理預期不會影響裁定或程序公正性的公開解說,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受其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遵守上述規定。 作為釐清此規定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的相關法律和規章。然而,我們不能從提供的內容中看出具體的例子或特定的參考資料。
- 繫屬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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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