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調查保護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事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在法令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內,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且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者,不在此限。 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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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調查保護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事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在法令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內,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且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者,不在此限。 調查保護官應要求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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