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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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調查保護官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應向所屬法院直屬長官或政風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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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 21 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得知其他調查保護官有違反規範的情況,應該向所屬法院直屬長官或政風單位報告。這表示如果一位調查保護官發現其他同事有違反規範的行為,他應該向上級報告,以便進一步處理。例子:如果調查保護官A發現調查保護官B收受賄賂,根據這項規定,調查保護官A應該向所屬法院直屬長官或政風單位報告B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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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