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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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調查保護官非經機關首長同意,不得允許學術研究機構對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為施測或其他研究之請求。 前項請求或相關資料之提供,須經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同意者,調查保護官對所承辦案件,不應介入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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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20條,調查保護官在未經機關首長同意之情況下,不得允許學術研究機構對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進行施測或其他研究的請求。同時,調查保護官在處理案件時,不應介入徵詢資料或提供相關資料的程序,除非已經獲得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同意。 根據最新的資料,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是由台灣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官學會所制定,用以規範相關職業人員的倫理行為。此規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兒童與少年的權益,並且確保調查保護官不濫用職權或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根據第20條的規定,調查保護官在處理案件時,並不應該允許學術研究機構對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進行測試或其他研究的請求,除非已經獲得機關首長的同意。此外,調查保護官在處理案件時,也不應該介入徵詢資料或提供相關資料的程序,除非已經獲得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同意。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兒童和少年的隱私權,確保他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或洩漏。在進行學術研究或其他研究時,必須遵守倫理規範,確保獲得當事人的同意並保護他們的利益。同時,調查保護官也必須相應調查案件,但不能介入徵詢資料或提供相關資料的程序,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第20條的具體範例並無相關資料提供,因此無法提供一個具體的例子與參考資料有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官學會(https://www.jcf.org.tw/home)
- 非名詞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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