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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調查保護官應注意與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維持專業之關係;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不當之肢體接觸,或其他損害人格尊嚴、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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