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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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或辦理法治教育、與民有約、學生實習或參訪等各項活動時,應注意維護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名譽及安全,並避免揭露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資訊者之資料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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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8條,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或參與各項活動時,應注意維護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的隱私、名譽和安全,並避免揭露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資訊者的資料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兒童和少年、當事人以及其關係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並防止揭露可能導致二次傷害的身分資訊。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謹慎處理個人資料,確保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揭露該資料。 例如,如果調查保護官在調查兒童被虐待案件時獲得了有關被害人的身分資訊,依照這條法規,該保護官不應該將這些資料公之於眾,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相反,他們應該按照法律要求對這些資料保密,只在需要的情況下向有權機關提供。 這項法規強調了保護兒童和少年身份資訊的重要性,並提醒調查保護官在執行職務時要謹守這一原則,遵守保密義務。這將有助於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同時維護兒童和少年的權益和福祉。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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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