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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調查保護官執行職務或辦理法治教育、與民有約、學生實習或參訪等各項活動時,應注意維護兒童、少年、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名譽及安全,並避免揭露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資訊者之資料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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