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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0 條

十、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招生之私立大專校院,學校仍應持續開班授課,及保障現有學生受教品質與權益。 學生無轉學意願者,學校不得強迫轉學,並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及協助輔導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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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0條,當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時,該校仍應繼續開班授課,並確保現有學生的教育品質和權益。如果學生沒有轉學的意願,學校不能強制學生轉學,而且學校應根據課程規劃提供課程,直到學生完成應修學分。如果學生有轉學的意願,學校應該給予學生轉學證明並提供協助和輔導。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學生的權益不受影響,並提供轉學和繼續學業的選擇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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