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2 條
十二、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申請所屬學校停辦,應依前點規定擬訂停辦計畫,經學校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後執行;另學校經本部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本部核定。 學校法人未依本點規定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者,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2條,學校法人欲申請所屬學校停辦,需編制停辦計畫,並經過學校校務會議和學校法人董事會的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執行。若學校是因教育部依學校法第70條第2項或專科學校法第7條第3項規定命其停辦,則需由學校法人董事會編制停辦計畫,再報請教育部核准。 如果學校法人未遵守上述程序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教育部可以根據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命令學校法人解散該學校。 例如,在這個情境中,如果學校法人未按照教育部的規定編制停辦計畫並擅自停辦該所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教育部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可以命令該學校法人解散該學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