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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申請所屬學校停辦,應依前點規定擬訂停辦計畫,經學校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後執行;另學校經本部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本部核定。 學校法人未依本點規定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者,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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