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之學校,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及協助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安置事宜。 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由本部指定之學校承接,學校並應配合移轉相關資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