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3 條
十三、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之學校,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及協助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安置事宜。 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由本部指定之學校承接,學校並應配合移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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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 13 條,如果一所學校依照該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而學生有轉學意願,學校應該發給轉學證明並協助輔導轉學。如果有需要,教育部可以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理相關的專案安置事宜。 如果一所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該校歷年的學生學籍資料則由教育部指定的學校承接,並且該校應該配合轉移相關的資料。 依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學校停辦後的轉學事宜以及學籍資料轉移都有明確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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