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仍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盤點其教學、研究專長或有關工作經驗,媒介適當工作。 (二)對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者,應了解其培訓需求,協助其參與高階人才躍升培訓及媒介作業。 (三)對無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依法保障其權益;涉及大量解僱作業者,應先完成勞動部等機關通報作業。 前項規定以外之事項,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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