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4 條
十四、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仍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盤點其教學、研究專長或有關工作經驗,媒介適當工作。 (二)對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者,應了解其培訓需求,協助其參與高階人才躍升培訓及媒介作業。 (三)對無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依法保障其權益;涉及大量解僱作業者,應先完成勞動部等機關通報作業。 前項規定以外之事項,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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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4條規定了停辦學校時對教職員工的安置和離退處理原則。根據該條規定: - 第一項規定,對於願意繼續任教或任職的教職員工,應評估其教學、研究專長或相關工作經驗,找到適合的工作媒合。 - 第二項規定,對於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的教職員工,應了解他們的培訓需求,並協助他們參與高階人才躍升培訓及就業媒介工作。 - 第三項規定,對於沒有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的教職員工,應依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如果涉及大量解僱的情況,應先完成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的通報程序。 - 如果有其他不在上述規定範圍內的事項,則應參照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條以及學校停辦計畫的辦理。 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文件《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該文件提供大量與停辦學校中教職員工安置及離退處理相關的內容和指引。這些內容包括如何評估教職員工的專長和經驗,提供培訓和進修的支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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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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