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5 條
十五、本部核准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應參酌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校教職員工離退處理情形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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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的第15條規定,教育部在核准學校法人進行合併或改辦時,應參考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校教職員工的離退處理情形成效。 這表示在學校進行合併或改辦時,教育部應考量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校的教職員工進行離職或退休的處理方式以及其成效。具體來說,教育部會評估學校法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規,提供適當的福利給予教職員工,在停辦學校的離退處理中表現良好。 舉例而言,教育部可能會觀察學校法人是否按照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制定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的章則,並且是否根據私立學校法的規定設立了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管理退休撫卹基金的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務。如果學校法人在這方面做得好,教育部就可能評估其對於停辦學校教職員工離退處理的成效為良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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