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6 條
十六、學校法人於改辦前,或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解散,其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並以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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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6條,學校法人在進行改辦前,或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要解散的情況下,若有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建築物和設備,可以進行處分。在處分時,應最優先償還已積欠的教職員工薪資和資遣費用。 參考資料: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5月1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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