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學校法人於改辦前,或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解散,其已無使用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並以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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