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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17 條

十七、本原則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前已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於本部解除列管前,仍屬專案輔導學校,應依本原則所定專案輔導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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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17條,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據該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在該原則修正發布前已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在教育部解除列管之前,仍然屬於專案輔導學校,應依照本原則中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108.02.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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