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審核認定後,得列為預警學校。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一)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財務狀況惡化,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依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未來三學年度內財務無資金缺口之學校,不在此限: 1.最近二年內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六個月。 2.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3.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4.最近一學年度有依法令規定應報本部核准而未經報准之借款,其借款總額未增加。 5.最近一學年度為支付教職員工薪資及短期資金需求而貸款期限未超過三個月之短期借款次數,累計達三次。 (二)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定基準。 (三)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 本部應以書面通知列為預警之學校,並得對其實施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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