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命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採由專案輔導小組到校訪視或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 前項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之輔導期間,以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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