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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6 條

六、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命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採由專案輔導小組到校訪視或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 前項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之輔導期間,以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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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6條的規定,教育部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限期命令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進行審查。同時,根據需要,教育部可以採取由專案輔導小組到校訪視或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的輔導方式。根據該條的條文,改善計畫應該包括以下改善目標的執行策略:1)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2)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3)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的輔導期限原則上為兩年。 根據教育部網站上的相關資料,該原則是為了提升私立大專校院的辦理品質,進行輔導和改善工作的一個指導文件。教育部可以根據專案輔導學校的情況,限期要求學校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審查。在這個改善計畫中,學校需要確保每個月可用的資金足夠支持三個月的經常性現金支出,同時也需要確保最近一次的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沒有未通過的情況。另外,根據專案輔導小組的建議,學校也應該制定其他改善目標的執行策略。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的輔導期限原則上為兩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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