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依前點規定命提報改善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其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提報期限屆滿而未提出改善計畫者,本部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