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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7 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依前點規定命提報改善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其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提報期限屆滿而未提出改善計畫者,本部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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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7條,專案輔導學校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的改善計畫。然而,如果情況特別嚴重並且對學校的正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則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如果在提報期限屆滿時沒有提交改善計畫,教育部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的規定,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可以停止部分班級的招生,以及停止部分的獎勵和補助。並且,部署的處罰可以連續進行直到學校提交改善計畫為止。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私立大專校院遵守相關法規並提高學校的整體品質。進一步具體化的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和實施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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