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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 專案輔導學校之學校法人應負起學校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任,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除不得逾主管機關之規定外,當學年度業務費及人事費總額、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之支出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之金額,並應撙節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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