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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8 條

八、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 專案輔導學校之學校法人應負起學校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任,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除不得逾主管機關之規定外,當學年度業務費及人事費總額、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之支出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之金額,並應撙節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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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8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提出改善計畫時,需經由教育部的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也應該在執行過程中監督和協助學校進行改善措施。此外,專案輔導學校的學校法人應該負起學校經營和財務改善的責任,並且不得任意聘僱支薪的董事長、董事和監察人。董事會的各項經費支出,除了不得超過主管教育機關的限制外,每學年度的業務費用和人事費用總額,以及出席費用和交通費用的總額都不能超過前一個學年度的金額,同時應該節約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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