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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未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通過,或改善計畫通過後,經考核未達改善目標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及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前項經本部停止全部班級之招生,學校法人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內提報停招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停招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生授課規劃及轉學安置之處理。 (四)教職員工安置規劃。 (五)停招後之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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