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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第 9 條

九、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未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通過,或改善計畫通過後,經考核未達改善目標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及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前項經本部停止全部班級之招生,學校法人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內提報停招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停招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生授課規劃及轉學安置之處理。 (四)教職員工安置規劃。 (五)停招後之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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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 9 條規定,如果專案輔導學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出的改善計畫未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或改善計畫雖通過但經考核未達到改善目標,教育部可以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該學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以及停止該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教育部停止該學校全部班級的招生,該學校法人應在教育部規定的期限內提報停招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停招的原因、學校的基本資料、如何處理轉學和安置學生、教職員工的安置計劃,以及停招後的校務規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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