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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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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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10條,通譯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此外,通譯人員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中的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在案件以外的場合有接觸。這條規範的目的是確保通譯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擁有獨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證正確的傳譯和案件的公正進行。 作為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明確的案例,但通常法院通譯倫理規範類似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通譯倫理標準,這些標準強調通譯人員的專業道德和職業責任,並禁止接受不正當的好處或利益。
- 通譯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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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