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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譯倫理規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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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10條,通譯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此外,通譯人員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中的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在案件以外的場合有接觸。這條規範的目的是確保通譯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擁有獨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證正確的傳譯和案件的公正進行。 作為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明確的案例,但通常法院通譯倫理規範類似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通譯倫理標準,這些標準強調通譯人員的專業道德和職業責任,並禁止接受不正當的好處或利益。

  • 通譯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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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十、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