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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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非公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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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的具體內容和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不知道"。
- 通譯名詞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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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