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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譯倫理規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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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12條,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自身在職務所需的智識和傳譯技能。這意味著通譯應該不斷學習和進修,以確保符合職務所需的專業水平。例如,通譯可以參加專業的翻譯培訓課程,如法律翻譯或語言學相關的課程,以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此外,通譯也可以參加相關的教育活動,如研討會或研究會,以保持對最新法規和慣例的了解。這些教育訓練課程可以幫助通譯在工作中更好地遵守倫理規範並提供高品質的翻譯服務。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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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十二、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