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法院傳譯品質,建立通譯行為基準,特訂定本規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0.25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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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譯應遵守法令及本規範,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誠實之態度執行傳譯職務。
三、通譯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四、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五、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有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之行為。
通譯執行職務時,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法院,並協助更正。
六、通譯就傳譯案件所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陳述用語不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法院協助釐清。
七、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得執行職務。
八、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
九、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就案情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人意見。
十、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十一、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非公開訊息。
十二、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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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0.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