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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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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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4條,通譯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通譯在工作中要保持中立、公正和平等的原則,不因個人身份或其他因素而影響對當事人的翻譯和服務。 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因為我無法查閱最新的法院通譯倫理規範。請您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或法院官方文件以獲取更多詳細資訊。
- 通譯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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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