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譯倫理規範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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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有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之行為。 通譯執行職務時,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法院,並協助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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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5條,通譯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忠實地傳譯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相關人的陳述內容,不得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或曲解原意,也不能隱匿或欺罔。如果通譯在執行職務時發現誤譯,應立即主動告知法院並協助更正。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通譯專業的準確性和中立性,以維護正確的司法程序。
- 通譯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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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